审理经过
原告张**、覃燕娥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江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覃燕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