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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绍兴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珍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夏*、浙江创**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及第三人正在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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