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赵**、赵**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徐**、赵**、赵**因相关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受理而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赵**、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赵**、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