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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梅**与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梅**诉被告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梅*作为本案第三人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陶**、钱招脉,第三人梅**、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梅**与被告泰顺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梅**、梅*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梅**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梅**、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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