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湘**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理局、第三人涂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湘**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限公司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攸县**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村高岭组与攸县人民政府、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东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分局,第三人陈*、湖南司**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曾小*诉被告湘**政局、湘潭县分水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方*、曾**不服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春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何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衡阳**理局与被上诉人罗**、罗**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唐小*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上诉人衡山县福田铺乡福田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上诉**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上诉人衡山县福田铺乡福田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上诉**管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