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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春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株洲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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