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俭诉被告宁乡县林业局、第三人长沙占**限公司林业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文*俭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克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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