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与被告宁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大屯营乡狮北村狮泉二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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