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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郭**国土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郭**国土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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