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郭**国土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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