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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限公司、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限公司、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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