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浩**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1月9日,湖南省**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浩**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