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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主委员会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沙**服务中心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雨**主委员会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沙**服务中心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原告申请追加了长沙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长沙**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沙**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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