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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责任公司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凯**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凯**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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