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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等与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以下简称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以下简称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以下简称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以下简称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因与被上诉人攸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攸县**中心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刘**,原审第三人攸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立新组、公龙组的起诉状中所盖公章均系生产队的公章,目前生产队已不存在,公章应是村民小组的公章。同时,渌田**员会2014年12月19日提供的证明显示,立新组、新街组已合并为新街组,公龙组、公路组已合并为公路组,立新组、公龙组已不存在。原审法院对该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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