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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湘潭**源局不服国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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