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