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川三**)有限公司、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