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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不服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行政行为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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