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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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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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