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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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向前德等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祝江柳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绵阳市**责任公司诉绵阳**新区分局房屋行政登记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刁**、罗**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