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罗**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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