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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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