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祝江柳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和大邑**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和四川**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任**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