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任**诉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向前德等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祝江柳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壕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绵阳市**责任公司诉绵阳**新区分局房屋行政登记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林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林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