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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任**诉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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