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林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林**2013年改建自家危房时与同村村民张**就土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我方建设用地82年就审批过的,张**林权证在后,却将我家房屋周围荒坡以及我家建设用地落实与他人作林权。多次找二圣镇人民政府以及巴南区人民政府均未得到解决,我方了解到巴南区人民政府在核实并颁发林权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和诸多错误,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巴南人民政府颁发给张**的林权证[巴南林证字(2009)第11010400031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的是撤销巴南林证字(2009)第11010400031号林权证,实际是认为巴南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确认行为,侵犯了原告原已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原告宅基地与第三人林用地使用权纠纷,原告依法向当地二圣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当地政府正在解决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纠纷,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已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对处理不服,应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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