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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前德等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82人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2015年8月5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6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荣昌县**营部桂花湾林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等82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等82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等82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等82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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