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行政行为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涂常书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1)
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许**与重庆市**江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向前德等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祝江柳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