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重庆**路管理所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工程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涂常书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