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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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