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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重庆**有限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载入该证,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重庆**有限公司的永川区房地证2008字第GY02315号土地使用权证。而根据本院生效民事判决(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70号的认定事实,本案争议的3.1515亩土地位于高切坡挡土墙以上、土地确权红线内,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提供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具体的四至图或地形地貌图。而重庆**房地产监理交易所出具的说明载明“关于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跃进机械厂的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区域位于建投公司施工建设的高切坡挡土墙以上,经调档核实并由重庆**房地产测量队实地测量,该档土墙并非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档土墙以上部分土地已于2008年6月确权登记给跃进机械厂”故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与跃进机械厂之间的争议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道办事处小南村曾家花园村民小组未经过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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