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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19日对上诉人何**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何**申请国家赔偿的复函》和确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前者为行政赔偿请求,后者为行政诉讼请求,不能作为同一案件进行审理,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何**拒绝变更,一审法院驳回何**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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