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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重庆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荣昌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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