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荣昌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