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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撤销李*的房屋产权证为由,原告向**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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