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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董**、谢**、谢**、谢**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所诉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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