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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户代表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待另案审结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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