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另案提起了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与本案作出裁判有利害关系,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中止审理。现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作出裁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于2015年11月2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因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被诉房屋产权证,现原告张**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