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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宜居乡矿元村2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宜居乡矿元村1组和董**农村承包经营户林权行政登记[酉阳林证字(2009)第3923059825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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