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禄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被告重**产业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陶*禄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