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书以南川区公安局已将错误的登记信息进行了变更,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