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拒不履行公安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原告遂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