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及第三人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熊**以被告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已经撤销了为第三人熊**颁发的房地证,重新为其和第三人熊**颁发了房地证,现原告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被告**房管局撤销了原先为第三人熊**办理的房地证,重新为原告熊**和第三人熊**办理了房地证,且第三人熊**无异议,原告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