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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业文诉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及第三人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熊**以被告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已经撤销了为第三人熊**颁发的房地证,重新为其和第三人熊**颁发了房地证,现原告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被告**房管局撤销了原先为第三人熊**办理的房地证,重新为原告熊**和第三人熊**办理了房地证,且第三人熊**无异议,原告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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