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派出所户口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杨*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派出所已同意为原告杨*办理户口登记,原告杨*遂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派出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