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陈**、龙明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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