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牟**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石柱土家**桥村茶园组、重庆三峡**石柱支行、聂*、向光华、邓**行政登记(石林证字(2009)第088118号林**)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