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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牟**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石柱土家**桥村茶园组、重庆三峡**石柱支行、聂*、向光华、邓**行政登记(石林证字(2009)第088118号林**)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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