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均与石柱县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均诉被告石柱**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