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均诉被告石柱**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谭**与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正海,方**等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均与石柱县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冉**、朱**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冉**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星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古文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