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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平地坝村八组林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执地原告与第三人均持有被告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书,须由县人民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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