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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桥乡板桥村2组、冉安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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