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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错列当事人为由,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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