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错列当事人为由,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冉**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肖**与彭水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代向阳,代元才等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判决书
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