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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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