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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闳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重庆**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闳认为要另案主张权利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于2015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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