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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武隆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武**政局、第三人黄**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7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被告武**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陈**,第三人黄**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政局的法定代表人黄猛未到庭诉讼。2015年7月20日,原告孙*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武**政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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