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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川国土房管局)、第三人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南川**理局承诺,在收到原告杨*交回的304房地证2005字第00723号房产证后40日内自行撤销该证。原告杨*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第三人杨*对被告南川国土房管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杨*撤诉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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