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其已与第三人罗**就本案实质争议达成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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